2000年“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夏先生等18人参加了宜昌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江三峡豪华游”。根据合同约定,在重庆乘坐该旅游公司三星级豪华游轮沿长江顺流而下,依次游览白帝城、大山峡、小山峡、小小山峡等各景点,每人交纳旅游费用3680元。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安排行程不当,致使旅游者在巫山码头等待8小时之久,且只游览了小山峡的前两个峡,未能游玩包括滴翠峡、小小山峡漂流在内的全程线路。前行途中,游船半夜经过长江著名景点之一的西陵峡,错过了宝贵的赏景时机。夏先生等游客极为扫兴,于是以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项目为由,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质监所通过调查核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本案中旅游行程不达合同标准,主要为旅游景区客观情况所造成。“长江三峡游”这一热门旅游线路在国庆期间游客爆满情况是可以预知的。被诉方旅行社未对旅游者给予事先说明,采取预防措施,旅游行程调整不当,造成投诉人未游览小小三峡和西陵峡两处主要旅游景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2条规定,被诉方旅行社应对因其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根据质监所调解意见,协商达成如下补偿协议:被诉方旅行社应赔偿投诉人合同中未游览景点费用及精神补偿每人160元。
行家点评:
旅游活动容易受战争、气候、交通、景点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原有旅游计划。旅行社作为合同的履行者,有义务对可预见性因素,事先予以说明,作好防犯准备。对于突发性事件,应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以减少旅游者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中断或变更旅游行程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或旅游者书面证明,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有效地维护自身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