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某旅行社
1987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订购同年4月30日前往普陀山4日旅游票27张,每张人民币39元,共给付被告旅游费人民币1053元。被告收款后开具发票,并约定同年4月27日取票。届时,原告两次去被告处取票,但被告无船票可供,要求原告另想法购票,随即退给原告人民币200元。原告因未买到船票,于同年4月29日、30日再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告知:因船票买不到,普陀山旅游予以取消。同年5月18日,被告派员前往原告处退还全部旅游费(扣除先前供给原告的人民币200元),并就赔偿原告损失问题与原告达成协议:1.原告于同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免费提供一辆大客车为原告作金山娱乐场一日游;2.原告赞助汽油20公升;3.提前一周通知原告行期;4.若被告再次违约,则按普陀山旅游费计付赔偿金。同年8月1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次日去金山一日游,若次日不去,今后行期则由被告安排。原告当即表示时间仓促,无法前往。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履约,被告认为其已履约,产生纠纷。
1.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57.98元(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若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计付赔偿金)。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3元,由被告支付。
三、评析意见
旅游合同违约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类新型案件,如何审理好这一类案件,各地法院正在研究和总结,笔者认为,本案有3个方面值得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