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以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公卖机关的组织结构与北京政府大致相同。
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每年修定一次。民国十六年还发布了各省烟酒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竟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承包商每月交纳的税款,不得少于认额的十二分之一。
民国十八年八月对公卖法复加修订,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同时拟订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及《烟酒公卖罚金规则》。修订的公卖法与旧制有较大的变化。将原先的省级烟酒公卖局改称为“烟酒事务局”,公卖栈改为稽征所。废除了烟酒公卖支栈,规定烟酒制销商应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请登记,并按月将生产或销售烟酒的品种及数量列表呈报。价格由各省规定,公卖费率为酒价的百分之二十,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价征收,每年修订一次。民国十八年,还制定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烟酒分卖罚金规则》。
民国十八年,因机制酒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在国内销售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与洋酒类税暂行章程相辅的还有洋酒类税稽查规则,洋酒类税罚金规则。
由于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几千年来,酿酒业的规模较小。清末开始,洋酒和啤酒在国内开始机械化生产,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机制,就厂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洋酒和啤酒的税收,从征于零散的贩卖商人改为就厂征收,征于集中的制造厂商,是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也是符合酿酒业规模逐步扩大这一历史潮流的一个举措。就厂征收制和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民国二十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实行了就厂征收办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率为值百征三十。厂商将各种洋酒出厂运销数量逐日据实通知驻厂员查明登记,由驻厂员于每月月终列表呈报查核。每月月终厂商将全月各种洋酒出厂总数及应纳税款数目结算清楚,开列清单,连同应缴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烟酒税处核收汇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