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员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考试制度及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二、从事导游职的条件三、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四、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五、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第二节导游证书一、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二、申领导游证的程序三、导游证的种类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概述二、导游人员的权利三、导游人员的义务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一、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及其权限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三、北京市旅游局对导游人员的IC卡管理第一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的概念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务必记住)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的“导游”不同。第二,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概念的特征。第三,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行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以导游人员服务时使用的语言为标准,导游人员可分为:外国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务必记住)外国语导游员主要是为外国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我国已拥有英、法、日、德、西、俄、泰、越、阿拉伯、等语种的导游人员。中文导游员一般是为国内旅游者,回内地,回国探亲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旅游者,按其不同要求提供相应语言服务的导游人员,目前我国主要提供普通话、地方话、少数民族语言的服务。以职业性质为标准,导游人员可分为:专职导游员、业余导游员和自由职业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指长期受雇于某家旅行社,为该正式职员的导游员,是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业,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自由职业导游员:指以导游职业为主业,但不属于某家旅行社的正式职员,通过形式与其供职的旅行社建立权利义务关系。150年旅游的发展史证明,旅游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工种无疑是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则是旅游接待第一线工作的关键人员,他们的服务不仅关系到旅行的成败、旅游者的利益以及旅行社的声誉,甚至整个国家的旅游形象。为了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把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1987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暂行办法》。(记住)此后还陆续发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为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999年5月14日,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263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住)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和发展提供了依据。二、从事导游职业的条件(务必记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从事导游职业的公民须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导游活动,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依法取得导游证是进行导游活动的必备条件,没有取得导游证,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导游活动;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游服务是导游人员职业的具体内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相分离,是经过我国管理导游队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颁布导游法的国家一般采用的做法。其意义表现为:第一,实践证明,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相分离的制度,可以为导游人员队伍的发展储备一大批具有导游人员资格、但未具体从事导游业务的人才,有利于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第二,导游人员资格与导游证是可以分离的,导游资格是每一个有志于成为导游员的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前提条件,是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备导游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观念等基本素质、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游人员除需具备上述资格件外,还需具备一定的导游实践经验和技巧,独立工作的能力、热心为旅游者服务的态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规复习资料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