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一、旅行社的概念: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二、旅行社的分类: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三、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固定的场所。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总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政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d、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6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10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汪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四、申请开办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五、旅行社的审批期限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六、旅行社的变更及其管理:(1)变更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到工商hr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达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旅行社的有关规办理。(2)变更登记注册地。应当征得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负责主管该旅行社hr部门的同意。七、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1)严禁超范围经营。(2)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八、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经营管理: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