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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7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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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都是这种情况,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在刑法复习的过程中,大家经常会发现,同样是犯罪结果加重了,定罪量刑时却可能有很大区别,有时是以一罪加重论处,有时是转化为其他罪名,有时却是数罪并罚,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下面我们试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结果加重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二、结果加重犯的两种情况:(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三、结果加重犯的常见形式(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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