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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试题评析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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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hr已经结束了,今年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的考察,难度适中,与往年水平相当。但稳中亦有些许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第一,考试内容的范围有所变化。具体而言:(1)依然着重围绕本学科的重点、难点问题,但该部分的分值有所下降,并且今年避开了前几年的高频考点。分值分布情况为:诉(反诉、诉讼标的)2分;管辖(级别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恒定、非涉外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7分;当事人(原、被告的确定,第三人)4分;证据(证据分类、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自认)3分;调解(调解书、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3分;一审普通程序(起诉的条件、特殊情形的处理)4分;再审程序(法院依职权再审、申请再审)4分;执行(案外人异议的救济、执行担保)2分;涉外(协议管辖、司法协助)4分。今年对仲裁法的考察采用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察重点集中在仲裁的重点内容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法院处理的程序、重新仲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法院处理的程序、撤销仲裁裁决后对当事人的救济)20分。(2)增加了对期间(2分)、送达(1分)、以及特别程序(1分)等非重点内容的考察。由此可见,hr中民事诉讼考察内容的范围呈扩大趋势,需要考生对重点内容予以全面掌握的同时,关注其他非重点内容。而对仲裁法部分的考察,依旧集中于其重点内容。
    第二,考察的角度有所变化。今年的考试中加大了对关系题(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送达和缺席判决、非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和类型题(不定项选择题围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特点考察)的考察,这就需要考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注意对具有可比性的制度以及民事诉讼中类型案件的总结、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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