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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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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这样的传统的大程序法,从考试的角度看,知识点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纯粹的程序规程。这类知识点的原理非常深或不明显,如为什么判决的上诉期要定为15日而不是20日或30日,这里并非没有原理,只是这种原理离我们太远了,属于立法者整体考虑与选择的问题。对于这一类问题我们只有强记。
    另一类是由一般性原理所支持的程序规则、制度与具体的处理办法。这类知识点的原理性很强,而且可称为一般性公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有权解释者,都不能进行随意选择和处理。比如在二审中原审的被告提出反诉,这时二审的法院只能选择进行调解或告知其另案起诉,而不能直接判决,否则实际上就可能剥夺了双方的上诉权利!对于这类知识点,复习者可以选择直接强记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也可以通过理解的方法把它变为自己的常识。
    首先是当事人的问题,什么人可以成为原告?这是否与"人"的能力、性质以及事件的性质有关?当原告能够确立时,谁是被告?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基于何种关系成立?如果原告方还有其他人,怎么办?被告方也一样?如果事件涉及其他人,又该怎么办?如果一方中有不止一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最后,这些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可以在何种限度内作出何种处理?实际上,这些问题虽是程序的问题,却更是实体的问题。以上构成诉讼当事人中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基本问题。
    其次是诉的标的问题,可以对于什么关系提起诉讼,或者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应当属于什么性质?原告可以根据此关系申请何种救济方式,即提出何种请求?
    再是诉的理由问题,诉讼可否没有理由?理由应当是什么,即什么理由可以接受?是否要求作为理由的事实真实,才可接受?可否变更理由?对于理由事实的查明,谁负有责任?如果实在不能查明,怎么办?等等。这里提出的是对于理由的合法性要求以及证明责任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诉的基本关系问题。另外还有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的问题。
    以上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绝大多数问题,其中包含了民事诉讼法原理中最重要的成分。民事诉讼程序决不是一些零散的程序,而是内部结构紧密的整体,而把握这一整体的关键在于,深刻体会"诉"中所存在的实体与程序的关联性,以及透彻理解程序与制度的合理性。
    文章出处:东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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