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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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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46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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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那么,判断善意取得能否成立,我们可以通过图示的三个步骤去进行:此物归乙占有是否基于甲的意思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善意否--------是丙取得该物是否有偿否--------是成立善意取得“善意”即丙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转让。“有偿”即支付了对价,丙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此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试题解析: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
    司考重点专题: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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