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1.:C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2.:C解析:本题考察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等。A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行为,有效;BD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C属于效力待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3.:C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二者不发生冲突,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及于不同的房屋,故应按照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4.:A解析: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标的物未交付,故乙仅为合同债权人,其虽然取得了对瓷器的占有,但采取的是不合法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未交付,所有权未转移。故所有权仍归甲5.:A解析:本题考察抛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权利人可抛弃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对于抛弃物,可依相应法律或习惯由拾得人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6.: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项正确。同时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为小孩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故小孩父母不承担责任。7.:B解析:参见《担保法》第17、19条。8.:A解析:见《担保法》第89至91条。9.:C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0条规定10.:C解析:根据《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11.: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题中的“随即”,即马上发出撤回要约的函件,可以推定出该函与要约同时到达,虽然受要约人未看到该撤回通知,这并不影响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效力,既然要约已被撤回,B项的正确性被排除。12.:D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