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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选30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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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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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B解析: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电力、股票买卖不适用该公约。2.:ACIF交易条件下,卖方有投保义务和安排运输的义务,因此A项正确。恶劣天气导致货物部分损失,承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可以免责,但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因为投保了一切险,恶劣天气属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导致货物部分损失水渍险即赔偿,一切险自然也要赔偿。C项错,因为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但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因为货物受热变质属于一切承保范围。D项错,因为对货方故意或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3.:B解析:乙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的发盘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反要约。甲方没有回音视为未承诺,合同没有成立。乙拒绝接受货物没有违约。4.:C解析: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中国公司的第一次答复由于对合同作了实质性变更,因此是反要约。对方未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中国公司的第二次答复是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以外做出,因而也不是有效承诺。对方没有反应,并不表示默示同意。我国某公司的第一次答复是反要约,对方可以不接受。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5.: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环节,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一项承诺要生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受要约人做出;2)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要一致。所谓“一致”不是绝对的,只要不是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即可。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等因素的改变都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无效承诺或新要约。如原要约人保持沉默、不予理会视为没有承诺,合同未成立。本案中厦门公司的还盘(即承诺),其内容改变了装货时间,属实质性变更,因而合同不成立。合同既然不成立,当然没有什么履约义务和违约行为问题,所以ABC均不对,应选D。6.:B解析:本题中伊拉克乙公司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卖方,中国甲公司为买方,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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