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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脱产备考’的制度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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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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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国家hr时间为9月20日、21日。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试题的参考答案。
    近年来,hr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有的司法部门积极为参加考试的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要求各部门减少其工作量,并在临考前给予至少两个月的脱产学习时间。有的司法部门统一购置hr用书和学习资料,对通过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并报销相关考试费用。
    就性质而言,hr只是考察应试者是否具备起码的司法从业资格。通过hr对于一个希冀以司法实践为其终身事业的人而言,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没有长期的法律思维的训练而试图以“临时抱佛脚”的方式通过考试,是很不现实的。
    一些司法机关通过给予其内部参加考试的人员以考前脱产学习等照顾,有可能换回应试者较高的通过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机关应试者的通过率与其对应试者的临时照顾有一定联系,但显然,“临时抱佛脚”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思考:这些司法人员平时在业务上花了多少心血?
    其实,“脱产备考”在一定程度上唆使司法人员放松平时的法律业务学习。尽管该部门的确是出于提高队伍自身素质的考虑而允许“脱产备考”,但这一决策所起的客观效果可能却适得其反。因为该决策本身就具有一定“示范效应”,以后想通过hr的人都有可能按照已经通过的人的应考方式,用“脱产”方式备考。
    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于通过国家hr的干警个人进行奖励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奖励是针对某种出类拔萃的行为进行的,出类拔萃是某一行为得到奖励的前提。拿表彰学生为例,成绩一般、表现一般的同学是不会得到什么奖励的,只有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少数学生才能获得嘉奖。既然hr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性考试,那么,通过hr的人并不具有那种值得奖励的出类拔萃性。
    支撑“脱产备考”的,是对“优胜劣汰”机制的回避。我国法律院校每年毕业的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相当部分充实进了我国的司法队伍中,这些人给现在的司法队伍造成了巨大冲击。近年来司法机关也逐步推行“优胜劣汰”,通过hr是免于被淘汰的前提。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一些业务素质不高的人,这些人资历老、社会关系复杂,不能通过hr、获得基本从业资格的话,必然引发一定波动。这就迫使司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让这些人通过考试,“脱产备考”于是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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