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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刑法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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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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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被告人张某,男,41岁,某厂汽车司机。1997年12月21日晚,张某酒后开车,在开往城郊自己家的途中,张某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成重伤。张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血肉模糊,心中十分害怕,当即开车返回厂中没有回家。被害人因未得及时救治,失血过多死亡。[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此处所指的交通运输,是指公路、水上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而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对铁路、空中的交通运输巳作专门规定。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成立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是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且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即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结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违章开车,过失将人撞成重伤、但由于心中害怕而置被害人不顾径直开车返回单位,致使被害人因末得及时救助流血过多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应依法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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