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黄某,男,31岁,某建筑队负责人。1997年6月,黄某所在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市市政大楼工程,1997年11月28日,黄某在高空作业安全网不足且未安装好的情况下,为赶工程的完成进度,强令工人高空作业。3名工人工作时不慎滑落,因无安全网防护,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问题]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设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须存在因果关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工厂、林场、矿山、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上述后果的发生,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上述结果的发生。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主观上对违反规章作业是明知,但对于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黄某违章强令工人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