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吴某,男,35岁,个体户。吴某为招揽顾客,在其出售的槟榔中每颗中均加入少量农药,使人产生头晕或产生幻觉感到快感,从而吸引他人购买他的槟榔。1997年12月31日,胡某等打牌时大量嚼食吴某的加入农药的槟榔,结果造成被害人胡某中毒身亡。[问题]吴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首先,掺入对象必须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其次,掺入的内容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结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故意在槟榔中掺入农药,并广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