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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导读刑法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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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3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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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朱某系某市国有春风皮鞋厂厂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为了获取银行货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曾多次以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又由于朱某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管理不善致使该厂1000余万元的应收款没有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开支无度,最终皮鞋厂亏损1888万元、负债达3422万元。案发后,朱某主动如实交代两次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儿子操办婚事和购买高级公寓套房,资金共达150万元,使用长达两年,案发后尚有近40万元无力退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如何处理?假如朱某虽然以春风皮鞋厂的名义并以该单位的财物向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则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中,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答案](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构成犯罪,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对此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朱某触犯的罪名有: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如果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有关人员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对此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即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4)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市镇政府、财政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其接受贿赂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原则上以个人受贿达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构成受贿罪。[解题思路]本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涉及刑法总则的单位犯罪、自首以及数罪并罚制度,又涉及分则中的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挪用公款罪等具体犯罪的构成问题,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逐步分清行为人朱某有几个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运用构成要件理论层层分析:代表单位行贿、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挪用单位公款归工人使用。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其实很简单,即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原则上都实行双罚制。[法理详解](1)该国有春风皮鞋厂,在朱某担任厂长期间,曾多次用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30万元,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货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即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而要求获得贷款、资金与减免税收等,符合《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特征。根据第393条的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2)关于朱某的行为在本题中有三个:一是作为厂长,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二是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了国有企业严重亏损;三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刑法》第168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注意其挪用单位公款的行为是其自己如实主动交代的,依法构成立功,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如果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他人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的,对此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第393条后半段的规定以行贿罪论处,即此时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为该行贿行为并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不具备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4)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市镇政府领导、财政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问题,首先应当想到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受贿罪(因为是这些单位的领导个人行为而非单位本身受贿,否则属于单位受贿性质了),而根据《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的规定,应当看其接受贿赂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原则上以个人受贿达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所以,对于涉及法定的犯罪构成数额问题,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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