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赵乙二人为兄妹两人。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甲、赵乙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甲、赵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甲、赵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甲、赵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甲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甲与赵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甲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乙居住,待赵甲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乙在未知赵甲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某某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某某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乙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乙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某某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甲结束学习回国得知赵乙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乙所占的份额。问:1.赵甲、赵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甲、赵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乙、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某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乙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某某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部分,赵甲也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1.该楼房是尚示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甲、赵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乙的行为侵犯了赵甲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赵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甲作为权利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此,由于赵甲、张某夫妇都已提出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3.周某某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的租凭权,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乙、周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5.赵甲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乙所分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