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于1998年12月26晚6时许,驾驶装有5吨水泥的解放牌汽车,在某村南面约200米处与某公司司机B驾驶的解放牌汽车相遇。因公路两侧堆着大量碎石,路面呈凹形,有效路面只有1.5米,双方均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B将车向后退了一下,A要求B再退让。B因汽车后3.5米远处有一块大石头,认为不能再退让。A说话粗鲁,B便赌气熄火下车,关上车门,走出数米远站着。A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报废了,要撞大家一起撞”,随即进入驾驶室,要强行通过。B为了阻止A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要撞就撞我,撞车不行”A听了这话,更加恼火,试图冒险开车通过,但把B挤进两车之间,致B被当场挤压死亡。案发后,A到公安机关自首。问:1.被告人A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2.如果成立犯罪。应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参考答案被告人A构成犯罪,其罪名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A主观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理由是:被告人A明知在道路有效路面宽度为1.5米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必须与B的车相撞;如果站在车踏板的B不及时跳离,就肯定会被挤压致死,但A仍然继续其行为。这表明其主观上有置被害人B的生死于不顾的心态,实际上是放任了B死亡后果的发生。从客观上说,若要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就只能停车;A强行通过也证明其没有采取措施来避免B的死亡。因此,被告人A明知在当时的条件下强行通过,极有可能造成B死亡的结果,而入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是是相当明显的,其行为应定(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