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蔡某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某10元钱(张某、蔡某两人各自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某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某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蔡某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某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蔡某要求均分奖金,遭张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奖券的10元钱是张某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某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问:1.张某和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对多找的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张某产生约束力?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张某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张某对多找的10元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特殊物,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移所有权。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张某具有拘束力,但张某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某作为该1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4.法院应当判令:(1)福彩中心支付张某5000元奖金;(2)驳回蔡某的请求;(3)张某返还不当得利之案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