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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八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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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30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月23晚7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吹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血流不止,心里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同一。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量多,便由侦查人员对向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1.居民乔某(男,43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共同的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信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又经一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上带很大的袋子。时间时11月23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中,发货票上是11月23日。2.居民王某(男,35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他准备送孩子学钢琴,应是11月23日。3.胡某邻居8岁小孩(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4.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11月23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5.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用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人外人到家里来。6.詹某(男,31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月23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参考答案】1.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侦查人员不应对证人共同询问。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3)胡强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4)证人胡强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5)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2.本案证人证言中,本案中乔某的证言可信度判断,从主观因素而言,即乔某与胡某关系、个人性格与案件关系等方面的事实可推断,乔某不存在故意作虚假证的动机;从客观因素而言,乔某听力较强,视力状态不好,因此其听到胡某和黄某吵架的证言可信,而看见黄某推车出来的证言而有信可能因天色较暗,视力不清,未看清具体面孔,只是猜测应该是黄某;关于8岁幼童证言可信度判断,该幼童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而且因玩耍而发现黄某倒地上,这一事实是能够感知的,此外当时屋内灯火通明,而屋外黑暗,应该能够看清,因此其证言是可信的;胡某之父母由于与胡某的关系,故意及虚假证明或不愿作真实陈述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其证言可信度低;詹某与王某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冲突关系,其感知能力正常,且詹某证言与乔某证言互相印证,共同证明了胡某转移尸体、毁灭罪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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