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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十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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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和关某是邻居,两人关系不错,2001年9月,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刘某去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工作一年。刘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冰箱委托给关某保管和使用。2001年11月,刘某给关某写信,说自己在上海又买了一台新的冰箱,家中的冰箱委托关某以适当价格卖掉。关某所在公司的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关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冰箱,但又不愿多出钱。张某对关某说,你可以给刘某写封信,告诉电冰箱出了毛病,噪音非常严重,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关某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张某关系不错,经常让张某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张某的意思给刘某写了信。刘某回信说如果说噪音非常严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关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冰箱卖给了张某。刘某从上海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冰箱的真相,要求张某返还冰箱。张某答复说,在5天前,该冰箱突然爆炸,炸伤自己及家人,造成损失共2500元,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的某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致。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关某、张某买卖冰箱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刘某可以请求关某、张某承担什么责任?3、张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4、假如案情发展过程如:刘某知道真相后,要求张某再加500元,即将电冰箱卖给他,张某表示同意并再交了500元给刘某,几天后,电冰箱发生爆炸,伤及张某及其家人,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的某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致,此时张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关某代理刘某与张某买卖冰箱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关某与张某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刘某可以请求张某归还冰箱,并要求关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张某可以向冰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即对于因为产品质量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4.张某可以向刘某要求赔偿损失,或向冰箱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向某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在于,刘某的行为要求增加价金的行为,使得刘某与张某之间重新签订了买卖的合同,故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卖标的物导致张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张某可以向刘某选择适用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冰箱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在于,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根据产品侵权责任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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