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的电器公司和该市的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电器公司每个季度向百货公司供应彩电500台,百货公司在年底付款。为了保证电器公司的利益,百货公司提供了一家五金公司作保证人,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了一份一般担保协议。双方约定,五金公司在总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一般的保证责任。在年底的时候,百货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电器公司的价款。电器公司提起诉讼。问:1、此时电器公司可以如何选择被告?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作为保证人的不是五金公司而是经过五金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此时保证合同不是否有效?此时,原告可以如何选择被告?为什么?3、如果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连带保证合同,电器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如何选择被告?4、设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的不是保证合同而是抵押担保合同,在电器公司未获得价款,电器公司提起诉讼,向五金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此时,电器公司应当如何选择被告?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五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电器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电器公司在对百货公司提起诉讼后,获得胜诉,但是,在强制执行时发现了百货公司的财产根本不足清偿法院判决的金额,此时能否根据保证合同直接执行五金公司的财产?如果能,为什么?如果不能,电器公司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1.电器公司可以直接起诉百货公司,也可以同时向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电器公司仅仅起诉百货公司,则法院只对主合同作出裁判,如果电器公司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则法院应当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作出裁判,但是,裁判中应当明确,只有在对百货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对保证人五金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仅仅对百货公司提起诉讼,则应当向被告百货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向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提起共同诉讼,则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也就是说,此时的管辖法院与对百货单独提起诉讼时候的管辖法院相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多个被告时,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不再适用。2.既然保证人对为经过五金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则该保证合同有效。因为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既然经过授权,自然有权订保证合同。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与电器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有效。此时,电器公司可以仅仅将百货公司列被告,也可以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列为被告,同时也可以将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五金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因为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在其经营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由五金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的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如果电器公司和五金公司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则五金公司和百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电器公司可以起诉百货公司,也可以起诉五金公司,也可以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4.电器公司为了行使担保物权而提起诉讼,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应当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向担保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电器公司在对百货公司的诉讼胜诉后,自然可以向百货公司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直接向保证人五金公司强制执行。百货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保证合同对保证人五金公司提起诉讼,在获得胜诉后,才能对五金公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