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马某,男,36岁,某运输公司大卡车司机。马某与同车队同事段某积怨颇深,某日清晨,马某溜进车队停车场,将段某开的大卡车的刹车装置破坏,企图制造行车事故,陷害段某。当日段某去某厂拉货物,途中发现刹车失灵,多亏路面较宽,未造成交通事故。[问题]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如何处罚?[分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一是交通工具是否正在营运使用之中;二是实施破坏所采用的手段;三是所破坏的交通工具的部位是否是重要和关键的部位。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结论]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卡车的刹车装置,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