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民事法’洋人’越洋起诉离婚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2004年5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K递交的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的起诉状。近日,该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涉外离婚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K的国籍系美利坚合众国,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起诉状表明,K与其美国妻子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K到重庆工作、居住,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任务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渝中区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K的起诉予以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