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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常理代替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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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0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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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特别是在农村牧区,人们一直都坚守着一个“原则”——既然老人把我们养大,就应该还老人欠下的外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然而,近日由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却告诉我们:常理代替不了法律,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这要看老人外债是干什么欠下的。阿荣旗那吉镇郭某的父亲退休后,经常喝酒赌博,郭某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50元支付其父赡养费。由于开销过大,每月500元的退休工资加上郭某150元的赡养费仍满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其父不但卖掉了家中的房子,还负债数千元。今年2月份郭某的父亲去世后,非但没给郭某留下任何遗产,反惹得一些债权人上门讨债,郭某拒绝偿还,但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郭某独立生活后每月从工资中支付其父的赡养费用,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郭父生前借债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去世后又未留下任何遗产,所以,法院判决郭父所欠债务不应由其子郭某偿还。阿荣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杨静近日向介绍这起案件的审理经过时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杨静说:“由此可见,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换句话说,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以实有遗产还债,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如果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则不能认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而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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