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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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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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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民法合同法 [问题]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人因送达的原因子要约有效限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承诺人 A选项应不应该选? 多数解析认为:A项应选上的,附条件地接受,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条件,也可能附的是非实质性变更的条件,故而是可以发生承诺的效力的。 我认为,承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说,如果要约上附条件会有什么效果?附生效或解除的条件中之一,只能是附生效条件的情况,条件的发生与否决定行为是否生效。如A所说附条件地接受要约,则在接受要约时,条件未成就,承诺不生效,故A可以选。 基于以上,条件实质与否,我认为,是不用考虑的问题。大家认为呢? [回复]答案ABD.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A选项的附条件的要约应理解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应为新要约。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正确。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D不发生承诺效力。C项发生承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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