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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抵押权一问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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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前两天听了席老师的民法法条串讲,其中讲到:根据现有的物权法规定夫或妻一方在没有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的。善意第三人能够实现抵押权!请各老师详解之?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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