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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析: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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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4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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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成立时就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无效;民事行为肯定无效,前面一个行为无效,后面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 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违约,而人民法院认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可以依职权宣告民事行为无效。(不告不理涉及到私力问题,无效涉及的是公益问题) 1、民事行为当然无效的问题,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无效。向法院主张民事行为无效是确认之诉,所以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此时存在时效问题,从确认之日起算)。 返还原物是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属于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应该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为,所有人只能向无效民事行为的行对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因此可知,所有人的请求权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所以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无效确认之日起计算。 2、民事行为肯定无效的问题,是指前面一个行为无效,后面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但有例外就是《关于工程问题的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是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 3、结婚时不具备婚姻实质要件无效,但离婚时具备了,法院不支持无效请求,应按离婚处理。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伪装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合同法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什么叫强制性规定?就是要求性规定“应当”和禁止性规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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