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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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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1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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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问题。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如果改善行为或者增设他物行为符合租赁物的用途,则构成添附;如果改善行为或增设他物的行为不符合租赁物的用途,则构成侵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和风险负担。对于租赁物的孳息归属,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租赁本身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孳息,则孳息自然归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本身不是为了租赁物的孳息,则依据孳息归属原物的理论,由出租人享有。对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理,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的转租权。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转租权。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应予以注意的是,出租人所解除的合同是租赁合同,而非转租合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以后,依据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向转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转承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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