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继承法复习笔记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0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有继承人(3)有遗产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方转化为既得权。二、遗产(1)遗产是个人财产;(2)必须是死亡时的财产;(3)必须是合法财产;这里需注意以下几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但经承包已经获取的收益可以继承。2.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取得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但死亡之时已经获得的相关财产可以继承。三、继承权的关系(重点)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里强调:①杀害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形态,不包括过失犯罪;②既遂、未遂在所不能;③不讲目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①犯罪形态必然是故意;②有犯罪动权:争夺遗产;③不论既遂还是未遂。3.遗弃、虐待的①这时,虐待要求必须“情节严重”。②如果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的,可以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遗嘱的这里,也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元生活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四、法定继承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①只要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就不适用第二顺序;②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③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④ 虽然法定继承人,但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或者主要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也可分得适当的遗产。五、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当分得的份额由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继承。1.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因为被继承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不得超出原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4.原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无代数限制。5.代位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是:发生的时间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6.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十)遗嘱的适用,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继承人存在为前提,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继承人不存在,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六、遗嘱继承1.遗嘱是一上单方行为。立遗嘱仅限于完全行为能力人。2.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3.遗嘱的形式:原则上是不要式行为,有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公证五种形式。重点掌握录音和代书。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①有2人以上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是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②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有2人以上合格的见证人。4.遗嘱的效力:①公证遗嘱效力第一;②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5.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接受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接受遗嘱的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机关组织。6.对选嘱的限制。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少的,应保留份额。七、遗赠抚养协议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行为2.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行为3.主体:一方是将来的被抚养人,另一方是遗赠抚养人。八、两个法条1.第5条:如果一人死后,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先适用是遗赠抚养协议。2.第27条:遗嘱、选赠不能予以执行的情况。例:一人立了很多遗嘱:房产归大儿子,汽车归二儿子,股票归三儿子,债券归四儿子,其他的归侄女。如果该人6月1日死亡之时发生下列情况:(1)大儿子5月31日死亡。房子适用法定继承。(2)老人死亡后,三儿子把二儿子杀死了。三儿子丧失继承权,股票适用法定继承。汽车适用转继承。(3)四儿子放弃继承,债券按法定继承处理。(4)在老人死去两个月,侄女一点儿表示也没有,其他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九、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分配的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但也可以多赡养多分,少赡养少分。2.胎儿预留份3.限定继承原则:第33条。(二)清退问题:遗产分配后,发现继承人还有债和的,先由法定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若不是以偿还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各自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分担。补充:如果一家人在车祸中死亡,不管死亡顺序:没有继承人的应推定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同辈的,同时死亡。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