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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林内’仿冒’林内’厨具沪一公司被判罚8万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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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仿冒“林内”牌煤气灶、油烟机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制裁决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一审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现存商品及侵权标识。 日本林内株式会社以生产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而着名。1987年开始,林内株式会社先后将“林内”“Rinnai”及“Linnei”在中国注册为商标,后又独家许可给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9月,宁波市工商hr局北仑分局查明,宁波市某厨具行购进标有“AS林内”商标的油烟机1台、煤气灶2台、保洁烘碗机1台,其生产单位为“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厨具行还将这些厨具在店内销售。因涉及侵权,宁波工商部门对该商行作出了行政处罚。据了解,上海市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5月,是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设备等。后来,林内株式会社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好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标注侵权标识“AS林内”的侵权产品、包装及产品目录,并请求法院认定“林内”为中国驰名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好运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造的抽油烟机、煤气灶、保洁烘碗机产品上和外包装上均使用“AS林内”标识,且“AS林内”标识中的字母“AS”明显小于中文“林内”,而且“AS林内”标识中的“林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林内”相同。因此,以一般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认知,“AS林内”与“林内”两个标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好运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林内”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还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但此案中,好运达公司侵权事实清楚,法院已认定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在原告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对“林内”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对日本林内株式会社认定“林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上海好运达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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