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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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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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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hr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hr相联系,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公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收养登记等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的范围;婚姻登记管理本身即是一种hr活动,直接由有关行政法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既属于行政法范畴,又属于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之一,具有双重性。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往往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行政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因此,婚姻家庭法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行政法的规范和操作才能保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活动是婚姻家庭法赖以依托的基本社会力量。(四)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处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性法律;它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婚姻家庭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实体问题适用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五)婚姻家庭法与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的婚姻家庭秩序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章第79条至第84条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拐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罪等妨害婚姻家庭罪作了具体规定,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各种犯罪行为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第三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一、概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同一国家内,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必须与其基本原则相一致,具体规定应当体现基本原则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二)1950年《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三)1980年《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四)2001年《婚姻法》在继续坚持1980年《婚姻法》五大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宣言性、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例: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双方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特别在协议第三项“违约责任”第二条中规定:“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并要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一方对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赔偿,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1万元。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于2005年初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问题: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法吗?请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二、婚姻自由《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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