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整个过程主要由法院和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构成。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 权的人及其相对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资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和被告。原告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诉的相对人,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被指控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成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作出统一判决。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因此,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判决必须分别作出。 第三人。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认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有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