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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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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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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题】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答案】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原则,送达调解书的方式。1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知识。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成功的,调解还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调解的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解书的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实体上要合法,协议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2调解书送达方式问题,详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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