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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笔记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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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论:1、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请求。2、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诉讼标的: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3、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4、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恒定的是法院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民事诉讼的,均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仲裁区别:对于涉外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外国的仲裁规则)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基本原则:主要掌握调解、处分、辩论、对等调解的原则:自愿和合法自愿原则的例外:离婚案件必须要调解处分原则:既可以处分程序上的权利,也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辩论原则: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答辩状。对等原则:处理涉外关系的。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2、基本制度:(1)合议:法院的审判组织制度合议庭是原则,独任庭是例外。独任庭:a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b 适用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案件注意: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庭的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c只能在一审的时候适用,二审及再审不可以适用合议庭:a一般案件均适用合议庭b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也可以均由审判员组成例外:选民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c 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再审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原来的审级来确定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2)回避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法定原因:A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B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注意:与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需要回避。申请回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在庭审前申请,如果申请理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申回避决定权:书记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效果: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决定回避后,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有效;二审中,经过审理发现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3)两审终审;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A适用特别程序与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三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B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注意: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经过两审终审。(4)公开审判范围:审理程序公开、宣判公开,评议不公开。注意:公开与开庭不是一回事。例外: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商业秘密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二、管辖先决问题:主管:a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b劳动争议仲裁前置c选择仲裁不得诉讼例外:仲裁协议无效、应诉答辩管辖恒定原则:a财产标的额发生变化b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化c 法院辖区变化1、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不能适用独任制、简易程序)A、重大涉外案件涉外:当事人、法律事实和诉讼标的物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b专利纠纷案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涉及域名的案件e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案件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不明确的,向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1、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 信用证纠纷案件3、 申请撤销、承认、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2、 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注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不等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外:(1)原告所在地管辖:(民诉法23、意见第9-16条)(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意见第9-16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只有一个被告或是几个被告都在同一辖区的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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