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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分析: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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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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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C【知识点】先诉抗辩权【详解】《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可见,AC是正确的答案;而B项中,虽然债务人移居境外,但有财产可供执行;D项中其放弃行为并不是向权利人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放弃。【评论】法条罗列,比较简单。关键在于D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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