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原理 14、考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民通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行政副职也可成为法定代表人。 15、考点:法人的分类以法人的业务活动内容为标准,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法人。根据法人产生基础的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是指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强调财产的集合。根据法人活动目的的不同,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第二节无考题第三节 法人责任 16、考点:法人的有限责任民通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其一,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者法人成员:娩二,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17、考点:企业法人的成立和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注意: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18、考点: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民通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产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9、考点:企业法人的变更民通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 20、考点: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据此,清算法人便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