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四)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第二节违约的民事责任(两节无考题)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35、考点:一般侵权,务必注意与共同侵权的区别民通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通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6、考点: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和实践,债权人对部分债务免除连带责任时,该债务人仅就在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不再负全部给付的债务,此时,其它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37、考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是指被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反事实。民通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38、综合题考点:共同侵权的构成、民事诉讼的被告、连带之债的承担。民通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原理,在连带债务中,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请求一部分或者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给付请示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当然,债权人亦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39、考点:特殊侵权行为责任民通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0、考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41、考点: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42、考点: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民能第126第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43、考点: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4、考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节民事责任的承担45、考点: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范围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46、考点:诉讼时效的运用民通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推知诉讼时效只运用于请求权。第二节诉讼时效计算47、考点:诉讼时效民通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一般原理第二节人格权48、考点:侵害名誉权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有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49、考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通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上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另民通意见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厨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第九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50、考点: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该土地称需役权)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该土地称供役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定的,不能独立存在,更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51、考点:他物权的权能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使有、收益为内容,权利人当然可以取得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哪么质权人呢?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52、考点: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与从物是从物理上相互独立而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物所进行的划分。两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配合作用的为从物。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从物应随着主物的转移而转移。53、考点: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根据权利人是对自己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并能够排除他人干涉。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因而为限定物权。第十章财产所有权第一节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54、考点:所有权和取得方式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有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错]时附属物如何处理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55、考点:埋藏物的归属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葬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56、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根据司法实践,拾得物在招领已过被拍卖的情况下,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另外,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57、考点:拾得物的处理,及悬赏广告的问题民通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悬赏广告人也应履行相关承诺。58、考点:添附财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原理,关于添附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也可以归某个所有人所有,由其给其他当事人适当补偿。第四节善意取得制度第五节财产所有权的移转59、考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民通第72条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0、考点:所有权的变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