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产共有61、考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通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2、考点: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价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63、考点: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通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人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第53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三节共同共有64考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注意法条中的“在同等条件下”几个字民通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自己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