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相邻关系65、考点:相邻关系的种类根据民法理论,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盗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66、考点:典权房屋典权是指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典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该损失由出典人承担。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67、考点:主债权的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8、考点: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但中学的小汽车不是教育设施,可以抵押。69、考点: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70、考点: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意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71、考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载,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72、考点:特殊的保证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73、考点: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74、考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但保。75、考点: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力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6、考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担保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力发生重在困难;(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77、考点: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节质押权78、考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办理登记手续。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79、考点: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80、考点:股票质押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按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分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分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81、考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归属,注意第68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所有权”。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82、考点: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错]质物。第三节留置权83、考点: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84、考点:留置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力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不午留置的物。第十五章债权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二节债发生的原因85、考点:无因管理民通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86、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理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通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87、考点:民事责任的承担借用合同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不承担借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出借人明知借用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告知借用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8、考点:不当得利的利益[错]范围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错]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错]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实际上受益人[错]利益的范围,还受其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来:(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错]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错]义务。(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错]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错]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错]义务也不免除。89、考点:[错]原物的情形民通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错]受损人。据此,根据善意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错]财产。但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制度。90、考点: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就某物先后与他人订立两份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效力相同,不存在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当事人履行一个合同后,另一合同相对人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91、考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从甲的意思表示看,该债权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民通第135条规定,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92、考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担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93、考点: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原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时,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一般过失的,则应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94、考点:抵销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是同一性质的;(3)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履行期;(4)债务的性质能够抵销;(5)抵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95、考点:债的转移,务必要确定对谁而言是债权转移,对谁而言是债务承担债诉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债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现象。其中,变更债权人的,为债权转移;变更债务人的,为债务承担。96、考点: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民通意见侮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第三节债的分类97、考点:不当得利以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民通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错]损失的人。牛好系牛的孳息,本案中当事人对牛好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牛好应当归牛的主人所有。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