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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堂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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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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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章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1.涉外:A.外对内: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a.前三项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一)其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二)其所属国与我国有专利保护双边协议。(三)其所属国对我国国民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四)该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享有国民待遇)b.必须委托申请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B.内对外:a.向外国申请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述规定。b.向外国人转让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职务专利:a.职务发明创造:(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2)署名权: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3)有优先受让权。b.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c.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3.合作专利:a.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b.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合作他方不得申请专利;c.如果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放弃一方有免费使用的权利;d.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4.委托专利:受委托的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专利权属于受托人。5.专利许可权和转让权:A.许可权: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b.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B.转让权: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b.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专利实施的限制:A.强制许可:a.为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b.不实施: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c.从属专利: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B.相关规定: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b.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d.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7.专利权的授予:a.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外观设计只要求符合新颖性即可。b.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8.优先权:a.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主体不要求是外国人。b.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在国内没有优先权。c.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9.专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的原则:形式法定原则,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A.初步审查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B.实质审查:a.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c.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即可授权。d.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C.授予专利权:a.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D.争议解决: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b.专利申请人的不服: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c.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0.期限:a.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b.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11.专利申请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修改和撤回:a.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单一性原则):(一)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b.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c.撤回: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12.专利的撤销、无效宣告、终止:a.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宣告。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13.对专利权的保护:A.保护范围:a.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b.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犯专利权: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也无论用什么方法制造。b.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免除赔偿责任。c.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专利产品的,无论是否知道其为专利产品。但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除外。d.进口商未经许可,将专利权人已经在中国取得专利的产品输入境内的。e.假冒他人专利的。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a.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b.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c.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d.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D.诉讼问题:a.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管辖:(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二)各经济特区中院。(三)最高院指定的较大城市(大连、青岛)的中院。(四)基层法院和其他中院不能受理。b.诉前保全措施: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c.举证责任: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不能证明的,承担败诉责任。d.诉讼时效:(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14.追溯力:a.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b.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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