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商标权1.商标的分类:a.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b.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c.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2.基本原则:A.申请在先原则:a.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b.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c.同一天使用或均未使用,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申请人抽签决定。d.申请日是指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B.自愿注册原则:a.一般商标自愿注册。b.必须注册的商标: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hr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3.商标注册的条件(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应当具备显著性的特征。4.商标的禁止条件:(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5.涉外:a.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b.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4.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a.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b.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6.商标注册程序:A.审查:a.形式审查: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b.实质审查:审查显著性、是否含有违禁内容、是否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混同。B.初步审定和公告:a.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b.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C.异议:a.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7.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6.注册商标的撤消:a.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二)违反T10-13,15,16,31的。(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1)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的没有时间限制。(2)不属于恶意抢注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四)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五)侵犯他人合法在先利益注册。如侵犯肖像权等。若以在先的商标权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应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解决。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b.争议商标的撤销: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c.不使用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d.使用不当商标的撤销:由工商hr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hr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e.通知:对撤销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服自收到决定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期限: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b.续展:(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8.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假冒或仿冒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后三种是仿冒);(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A.商标侵权行为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d.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e.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9.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hr机关予以制止。10.追溯力:a.因注册不当或争议而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hr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如果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