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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TM机上取款被骗邮局疏漏担责两成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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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在ATM机上取款被骗 邮局管理疏漏担责两成骗子利用邮政局ATM机(自动取款机)骗取存款16459元后逃之夭夭,受骗储户陆某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法院追讨损失。11月22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邮政局管理上存有疏漏为由,认定邮政局对陆某取款被骗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二成责任,判令邮政局赔偿陆某经济损失3292元。 2007年8月20日晚22时,陆某来到桂平市邮政局邮政储蓄点的ATM机取款。当陆某按规定程序操作两次仍取不出钱后,发现在ATM机上出钞口下方粘贴着一块10�10厘米的白色底黑色字的标签,上面写有:“中国邮政”及英文“CHINA POST”标记,上写内容为“敬告 尊敬的客户:您好!近期来,由于银行系统终端升级,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您在柜员机取款过程中如发生卡被吞或不吐钞等现象,请及时与银行客服中心联系。否则损失自负!!!客服处理中心电话:8397345”。于是,陆某便用自己手机拨通了此“客服”电话,接通电话后,陆某便按接话人的指令在ATM机上进行操作,把16495元款分四次转入了账号为6221886110005403078的账户。陆某转完款后再查询自己的储蓄卡,发现卡内余额只剩1000多元,此时才发觉可能被骗。当晚22时40分,陆某将自己可能被骗一事向110指挥中心报案。 警方接警后立即出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ATM机上除了贴有前述的“敬告”标签外,在出钞口处还发现有一块23�9厘米的黑色塑料片挡住出钞口。除此之外,警方在现场周围及ATM机上未发现有邮政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也没有类似取款机出故障时该打哪个电话的告示,机内的操作屏幕上入卡后除有几行注意事项警示提示外,也无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另经公安机关查明,陆某的存款被转入了犯罪嫌疑人利用偷盗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所开的账户,而且该款已被人取走。目前,此案仍在继续侦查当中。 陆某认为,ATM机监管存在漏洞,服务不到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理由是ATM机屏幕内及机旁均无真实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让其直接误认为骗子贴在“敬告”中的电话号码即是邮政储蓄的真正客服电话,以致于他的资金受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法判令桂平市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6459元。 桂平市邮政局认为,为了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他们已安排有值班人员按班次巡查,并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包括“请勿轻信ATM旁边张贴的告示”等相关内容的风险提示,并已做到了对ATM机的严加管理,因此邮政局没有责任。造成陆某被骗的原因是陆某在取款前没有阅读并通确认上述提示内容就进行交易,因此责任应由陆某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在插入卡后不注意ATM机屏幕上的操作警示提示,在不出钱的情况下,不是向距离几十米远的邮政局门卫值班人员汇报说明情况,而是不分真假按“敬告”内容进行联系而进行转帐操作,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邮政局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请勿轻信ATM机旁边张贴的告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提醒义务。但在ATM机的屏幕内及周围墙壁上均没有邮政储蓄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提示,致使ATM机发生故障时,顾客不知怎么和邮政局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原告轻信“敬告”内容上的客服处理中心电话而误操作。综上说明被告在对ATM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没有尽到完全防范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转款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诈骗和原告的轻信行为,而不能完全归于被告的管理行为,强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故原告的主张不能全部支持。据此,法院本着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原告自己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承担20%的民事责任,进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292元。(中国法院网 赵春香 蔡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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