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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车祸身亡家属状告同车酒友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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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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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车祸身亡 家属状告同车酒友索赔被驳回司机酒后开车发生车祸死亡,家属认为这和与其一起喝酒的同事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有关,因此将同车的同事与该路段有关的四家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类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今年1月7日晚9点,殷女士的丈夫窦先生驾驶一辆客车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一路口处,冲出路面,驶入路沟受伤,经抢救无效于8天后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窦先生为酒醉驾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殷女士认为,事发路段为丁字形路口,但由于路口没有丁字标记,窦先生一路直行掉进沟里。而路段上西侧不到一米就是深沟,路边有一排水泥安全桩,但窦先生掉进深沟的这一段却没有安全桩,路面上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没有安装路灯,晚上漆黑一片,什么也看不见。因此路口没有丁字标示、没有路灯、出事路段没有安全桩,这一系列的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殷女士同时认为窦先生出事时是为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事王某办事,事发前两人在一起吃饭喝酒,王某不停地给窦劝酒,在明知窦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开车,应当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以上理由,窦先生的妻女和父母把与该路段有关的四个部门即昌平区供电局、昌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路政局昌平分局、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以及王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五名被告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六十一万余元。 在开庭当天,殷女士代表窦先生的家人提出,由于窦先生的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因此要求增加精神抚慰金20万。 事发当天窦先生和王某驾车出行目的,成为法庭上辩论的焦点。殷女士和他委托的代理人指出事发当天下午窦先生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帮王某干活,让家里吃饭别等他。因此窦先生是王某的帮工,出了事故,王某应当负责赔偿,殷女士提出如果王某没有什么事要做,那周日休息把窦叫过去,又管了窦一顿饭,王应当对此予以解释。 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他说双方是一个单位,是朋友关系,朋友之间串门是正常的,自己并没有请窦先生办事,而是窦约自己喝酒,并且自己当时也喝酒了,并没有劝窦喝酒,因为两个人喝了酒,让司机送两人回家,因司机在路上要方便下了车,因此,窦开车掉入沟内,窦应付全部责任。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酒后驾车的后果。同时王某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自己当时在车祸中也受伤,当庭对殷女士提出了反诉,要求窦先生的家人赔偿自己在这次事故中的损失。 与王某一起被告上法庭的四家单位也全不同意赔偿窦先生家人的损失,认为事发路段不是自己的管理范围,没有维护义务。 法院认为,窦先生醉酒驾车,未发现路边的路沟和树木,直接驶入路沟,窦先生醉酒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和损害的唯一的直接原因,对因此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窦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窦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让窦先生为其办事过程中劝酒为由要求王先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因窦先生的家属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电力公司、市政管委、路政局、东小口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法院认为,四被告的管理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乘坐醉酒人窦先生驾驶的车辆,其因疏忽大意而选择具有极度危险性车辆乘坐,对因此产生的后果因当自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窦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和王先生的反诉请求。(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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