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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复习要点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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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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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复习要点杂谈对合同法的复习必须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合同法》中的合同所想到的《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 第二,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即,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三种规定:一是,当事人的约定 (2)二是,一般任意性规定(3)三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1) (强制性规定优于当事人的约定优于一般任意性规定)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 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作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针对教材每一章每一页的内容对应具体法条都进行分析和归纳,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现以"买卖合同"一章内容为例一、买卖合同概念(第130条)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第131条) 三、标的物(共9条) 1、标的物的性质问题(第132条)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第133、134、137条) 3、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处理问题(第162条) 4、标的物所产孳息的归属问题(第163条) 5、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问题(第164、165、166条)四、出卖人的义务:(共13条)1、交付标的物及各种单证(第135、136条)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138、139、140条)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 4、标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 5、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 6、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150、151、152条) 五、买受人的义务:(共5条) 1、检验标的物(第157、158条) 2、按约支付价款(第159、160、161条) 六、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此系标的物中的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故将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共8条 1、一般原则:交付主义(第142条)2、出卖人承担的情形(第148条) 3、买受人承担的特定情形(第143、144、145、146、147条)4、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并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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