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车厢站立殒命限高杆违章乘坐自负主责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车厢站立殒命限高杆 违章乘坐自负主责帮邻居办完丧事后,刘某驾驶村委会的货车准备返回,并不相识的于某在货车启动之时爬上了车厢。当货车行驶至某工业开发中心时,于某头部撞上限高杆死亡。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8000元,被告某村委会负连带责任;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3000元,被告某工业开发中心负连带责任。 2007年4月16日,刘某驾驶某村委会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原告方亲属于某在该车内背靠车厢站立,当货车行驶至某工业开发区内时,于某头部与道路上方设置的限高杆相接触后死亡。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经过调查取证,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由当事人任何一方造成,故此,未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于某的家属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司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村委会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亦应承担责任;某镇政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限高杆,应与使用者某工业开发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于某未经允许擅自搭乘刘某所驾驶的货车,且于某作为成年人,严重违反了禁止在车厢乘车的交通法规。即使于某坐在车厢内,也不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因此,于某应自负全责。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肇事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有效制止于某违章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且其驾驶该车辆行驶通过限高杆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故此,其对于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某村委会作为肇事车辆的营运控制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镇政府与某工业开发中心作为限高杆的设置和管理使用单位,未经合法批准设置限高标志,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某违章乘坐肇事车辆,对其死亡后果负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