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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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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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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制探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在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一般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应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结合”。 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学界无异议。对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一部分,尚有不同认识。所谓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就是说,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又由法定和约定两部分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列之内容,正是“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理应作为法定夫妻财产的一部分。 法律之所以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畴,依法受法律保护。结婚以后,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由其本人享有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且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也不因为结婚年限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婚前取得的还是婚后取得的,都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对方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归入遗产,按继承法处理;在涉及到夫妻债务清偿时,一方所欠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理应用个人特有财产来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不法伤害的,也应该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给对方以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受害配偶损害赔偿的规定。事实上,设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后,婚内侵权,可以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赔偿。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法定制和约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制来解决。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骗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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