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立法原则。2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但是关于公示的法律效力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法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影响物权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3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对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如继承、建造等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使未登记所有权也发生变动。但是若不动产物权取得人要处分该项物权必须先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具体如下:(1)基于裁判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3)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r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