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本法的调整范围:汇票、本票和支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2票据的特征: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纠纷规定》第4~7条。1第4条是对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责任的总括性规定,重点掌握票据权利包括哪两类权利。2了解行使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和场所要求。3特别注意掌握票据权利的几个具体除斥期间。4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并不因此丧失民事权利。5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的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行使后者。6票据权利纠纷与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管辖不同:前者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后者为被告住所地。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以上4个条文是关于签章的基本规定,应注意:1关于票据代理,应注意:代理关系应在票据上表明;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2超越行为能力要求的签章的效力:无效。3什么叫票据签章。4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冲突的效力问题。注意第8条,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不是以中文大写为准,而是票据无效。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1记住不得更改的3个记载事项。2重点掌握第14条,尤其是第3款:伪造、变造人就伪造、变造的签章和事项承担责任;变造前的签章人只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前后的,依第3款处理。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法第11条。以上3个条文为hr热点,应注意:1票据背后应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应具对价关系,但有例外,即因税收,继承或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3第12条第1、2款,不享有票据权利的3种情形: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恶意取得的;重大过失取得的。4无对价合法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法第18条。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行使,关系到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向为考试热点和难点,应予重视。1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禁止及其例外。2票据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的对象仅限于一类持票人。3第18条讲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应予理解。4票据的基础关系有3种:原因关系: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金和其他合同给付事由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是当事人之间就票据权利的获得与给与的一个民事合同,而不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挂失止付的效力及不得挂失止付之两类情形。2联系《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复习本条第3款,弄清楚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程序之关系。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