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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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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92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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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二)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此与合同相同;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此与合同作为财产行为相区别。3、作为身份行为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二、婚姻成立的要件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一)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二)形式要件——登记1、登记的效力《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的要件有: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④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凡是不符合上述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二)无效婚的确认1、无效婚必须经法院确认2、可以申请无效婚的主体(1)当事人可以申请(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无效婚的补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四、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的要件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三)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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